高血糖病人术后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方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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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简介:年9月2日10:15,患者因“左臀部红肿疼痛化脓一年,加重一周”至A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臀部脓肿、高血压病、肝硬化。9月3日,检查患者血糖22.87mmo1/L,白蛋白22.8g/L,血小板计数37×/L。9月4日,A医院认为患者血糖较高,但无糖尿病病史,考虑为感染导致的应激性升高,非手术禁忌,因抗感染保守治疗效果不佳,目前暂未见明显手术禁忌,拟明日在局麻下行脓肿切开引流术,当天手术同意书中记载为全身麻醉下行手术。9月5日,患者在局麻下行脓肿切开引流术。9月17日21:58,患者突感胸闷气喘,呼吸困难,双下肢浮肿,请心内科及呼吸科会诊,抢救后转入ICU病房,告病危,心电监护,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美罗培南”抗感染。9月19日行腹腔穿刺置管引流术。10月7日床旁行气管插管术。10月16日08:55患者突发心率下降,心电监护提示HR22次/分,血压、末梢氧饱和度测不出,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原告(家属)认为医方有过错,要求赔偿万元。

法院审理;起诉后,因原告对A医院提供的患者住院病历中年9月2日医患沟通记录、年9月5日医患沟通记录中患者的签名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年8月3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上述医患沟通记录中的“患者”签名系患者所写。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年12月28日,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鉴定意见为:A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是主要。A医院对《意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鉴定意见其不认可,具体由法院认定,理由:1.关于《意见书》中提出医方未对患者的血糖、白蛋白及血小板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治疗,其不认可。患者术前血生化即是血糖值高,在反复追问患者及家属并无糖尿病史,且患者局部感染严重,故考虑为严重感染导致的血糖应激性增高。实际上患者术前一月因皮肤病使用长效激素,患者及家属对该病史进行了隐瞒,而长效激素易导致感染加速及血糖异常情况。医方通过使用抗生素控制感染及局部切开引流感染病灶治疗的方式降低血糖,同时叮嘱患者控制饮食,适当下床活动,均为控制血糖的有效方式。结合患者病史及评估后认为抗感染保守治疗效果不佳,需立即手术治疗避免感染加重。如待血糖慢慢控制后再进行手术,感染可能进一步加强。2.关于《意见书》中提出的术后处理血糖监测问题,患者术后9月6日复查血生化提示葡萄糖17.50mmol/L,9月15日复查血生化提示葡萄糖7.58mmol/L,病灶切开引流后,血糖明显呈进行性下降趋势,基本趋于正常,说明血糖干预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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