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简介:年3月26日,患者(男,42岁)因尿痛、排尿困难伴肉眼血尿等入住被告A医院,诊断为阴囊脓肿,行阴囊破损或阴囊组织切除术或破坏术,于同年4月2日出院。年6月4日,患者因排尿困难再次至被告A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阴囊脓肿、前列腺增生,行男性会阴切开引流术,于同年6月15日出院。年9月26日患者再次至被告A医院住院,诊断为尿道狭窄,行尿道镜下切开术(尿道扩张术),于同年10月9日出院,术后定期行尿道扩张。年12月6日,患者再次至被告A医院住院,诊断为会阴脓肿、尿道狭窄,行留置导尿、抗炎补液、会阴脓肿引流,于年12月27日出院。年1月3日,患者因排尿困难、会阴肿物1个月入住被告B医院,次日行尿道周围组织活组织检查、膀胱穿刺造瘘术、阴囊肿物切除术。同年1月11日病理检查报告示(会阴)大量炎性肉芽组织内见极少量腺癌浸润,结合免疫组织结果符合腺癌,请排除肠癌转移/浸润后考虑尿道腺癌。年2月15日,患者全麻下行尿道恶性肿瘤根治术,术后诊断为尿道恶性肿瘤、尿道狭窄。上述期间及之后,医院、医院等医院多次就诊。患者为此支出医疗费,.26元(含医保统筹支付)、辅助器具2,.84元。年5月15日,患者自缢身亡。
年7月21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政司鉴中心)鉴定,认定A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行尿道癌根治性切除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酌情考虑为次要原因。年3月2日,华政司鉴中心认定,被鉴定人行尿道恶性肿瘤根治术,予以尿道改道,符合永久性膀胱造瘘,评定七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误工期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60日。
原告(家属)认为,被告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漏诊的情况,使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肿瘤恶化致不得不切除尿道,同时理论上也缩短患者的生存时间。
被告A医院辩称,不认可华政司鉴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其不存在过错,患者行尿道癌根治性切除术的后果系其原发疾病所致,与被告A医院的诊疗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即便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也仅认可20%的赔偿比例。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缩短患者生存时间的后果。
被告B医院辩称,对原告主张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意见均与被告A医院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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